重庆汽车工程学会会员管理办法

一、会员享有下列权利: 

(一)单位会员

1. 推选代表参加学会的有关活动;

2. 有选举权、被选举权和表决权;

可作为学会的常务理事会或理事会成员的候选单位,并推荐符合当选条件的代表参与相应候选。

3. 优先、优惠取得学会有关学术资料;

4. 要求学会协助组织学术咨询、技术培训和相关的技术项目活动;

5. 优先、优惠或免费获得学会的技术信息交流服务;

6. 对学会工作有批评、建议和监督权;

7. 有入会自愿、退会自由的权利。

(二)个人会员

1. 有选举权、被选举权和表决权;

2. 对学会工作有批评、建议和监督权;

3. 优先、优惠参加学会的有关各项活动;

4. 优先、优惠取得学会出版的刊物和学术资料;

5. 有入会自愿、退会自由的权利。

(注:不同类别会员在学会网站访问、参会优惠等活动中享有不同权限和优惠。)

二、会员履行下列义务: 

(一)单位会员

1. 遵守学会章程、执行学会的决议;

2. 完成学会委托的工作,维护学会的合法权益;

3. 按规定交纳会费;

4. 积极向学会反映情况、提供相关的资料;

5. 资助学会活动经费和基金;

6. 为学会开展相关的活动提供适当的支持和协助。

(二)个人会员

1. 遵守学会章程、执行学会的决议;

2. 完成学会委托的工作,维护学会的合法权益;

3. 按规定交纳会费;

4. 积极向学会反映情况,提供相关信息和资料。

三、会员如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行为,经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,给予下列处分:

(一)按时交纳会费,但不积极参与学会活动的会员,给予警告;

(二)未按时交纳会费,不积极参加学会活动的会员,给予通报批评;

(三)未时交纳会费,不参加学会活动的会员,给予暂停行使会员权利;

(四)会员触犯刑法或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,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,予以除名。

四、会员退会须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。

五、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自动丧失会员资格:

(一)2年不缴纳会费;

(二)2年不参加本会活动;

(三)不再符合会员条件;

(四)已丧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;

(五)个人会员被剥夺政治权利。

六、会员退会、自动丧失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,其在本会的职务、权利、义务自行终止。